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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呂鳳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廖伯君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地附近地區房地交易價額,認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7,138,565元(計算式如附表),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參,以此金額核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832元,扣除前繳費用5,000元,尚應補繳15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編號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土地、建物價值
1

花蓮市○○段00000地號、
花蓮市○○段000○號
全部
鄰近房屋交易總價為8,900,000元,總面積為105.89㎡,而原告主張房屋面積同為105.89㎡,故系爭房屋(含基地)估算交易價額亦同為8,900,000元。
2

花蓮市○○段00000地號、
花蓮市○○段0000○號
1/2
鄰近房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76,142元(計算式:總價16,500,000元/總面積218.67㎡=76,142元),而原告主張房屋面積為216.4㎡,故系爭房屋(含基地)估算交易價額為16,477,129元(計算式:76,142元×216.4㎡=16,477,129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8,900,000元)+(16,477,129元×1/2)=17,138,5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