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 告 陳月英
被 告 陳金獅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裁判分割起訴狀所載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又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及原告之權利範圍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983,750元 (計算式:11,500元/m²×345m²×1/2=1,98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前繳調解
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8,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