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梁浩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87號),經
被告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36,693元及其利息,
惟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22日),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52,74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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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1,536,693元+1,384元+14,663元=1,552,740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