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建虹電器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0,3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