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奕捷建設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
被 告 明雄鋼鐵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3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8,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