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政府
代 理 人 乙○○
兒 童 丙○○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戊○○ (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兒童丙○○自民國113年12月6日13時30分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為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兒童丙○○於民國113年6月3日13時30分,因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56條第1項第4款之要件,由聲請人
予以緊急保護安置,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置
迄今。
㈡經113年8月7日召開家庭會議,案父母丁○○、戊○○同意
委託案祖母行使部分兒童與案手足之
親權,並於8月9日完成
監護權委託。目前案手足皆由案祖母照顧,案父母無承擔任
何親職,甚至極少主動探視案手足,案父母現未與兒童與案
手足同住,扣除兒保社政網絡、教育單位之接觸關心,案父
母的通報次數因此大幅下降。最近一次成保通報為113年8月
16日經由社政通報,內容為案母接受加害人處遇課程時,講
師發現案母左眼有傷口,案母自述係跌倒後造成的瘀青及腫
脹。案母習慣性否認家暴事實,無意願離開施暴的案父,向
來推託跌倒、蚊蟲叮咬致傷。
㈢案祖母、案叔原同住於源城(案祖母同居人家中),113年7
月為接返寄養安置結案的案姊和兒童,需要增加生活空間,
案大伯願意提供照顧協助,故搬至案大伯租屋處同住,現同住者為案祖母、案姊、案弟、案大伯和案叔。案大伯對案父母飲酒、疏忽照顧子女的狀況非常憤怒,曾當面訓斥案父母,勸勉案父母減少飲酒、認真工作及配合社工處遇,評估案家兒少與案大伯同住後,案大伯可提供案家兒少保護,案大伯和案叔亦可成為案家兒少之次要照顧者,減輕案祖母負荷。
㈣兒童安置
期間,在餐食、生活作息方面規律、穩定,然學業
表現和作業完成度不佳,評估兒童過往的學業基礎不穩, 轉學至市區學校後,面對新學校緊湊充實的學習節奏和內
容,兒童不甚適應及感到壓力。本季安排三次漸進式返家,
兒童很開心與案祖母、案手足相處。兒童屢次結束漸進式返
家時,有明顯的分離焦慮,對於離開案祖母家感到難過,經
安撫後可以被轉移、舒緩焦慮和難過。
㈤綜上評估,案大伯和案祖母主動表達願意接返照顧兒童,亦
同意配合會面及漸進式返家的規定,案父母於113年8月9日
完成委託案祖母監護一事。兒童安置期間,在餐食、生活
作息方面規律、穩定,
惟周末結束漸進式返家時,有明顯
的分離焦慮,兒童對於離開案祖母家會有抗拒安置、低落難
過的情緒,與原生家庭有強烈的依附情感,期待可以盡快
返家。評估兒童漸進式返家過程順利,觀察照顧者案祖母可
提供充足的餐食、乾淨的衣物、安全的
住所和被關愛的需
求,聲請人擬召開重大決策會議,提請討論兒童於114年1
月結束寄養安置返回案祖母家同住。考量兒童年幼,為維
持兒童學習穩定度,減少安置期間轉學造成之學習環境適應
與落差,現階段宜持續安排漸進式返家,並透過決策會議取
得結束安置返家及未來處遇之共識,以維護並保障兒童基本
人身安全及權益。
爰狀請法院同意延長安置兒童,以維護
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所賦予兒童之權利。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113年11月7日製作)、花蓮縣政府寄養安置個案摘要表(113年11月4日填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63號民事裁定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案號卷宗查核
無訛,
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為保障兒童法定代理人之程序參與權與
聽審權,本院通知丁○○、戊○○到庭陳述意見,惟丁○○、戊○○均未於本院指定之
期日(11月28日14時40分)到庭陳述意見。從而,聲請人依
前揭法律規定,聲請裁定將兒童繼續安置3個月,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