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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史重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李○○
104年2月2日
123,000元
0000000
0000-000-000000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李○○
104年2月2日
187,000元
0000000
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