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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萬榮鄉民代表會

法定代理人  潘元基 

代  理  人  林淑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屆滿。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號
1
萬榮鄉民代表會
潘元基
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
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
112年10月4日
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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