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紙漿公司)股票(下稱
系爭股票)原係聲請人父親周建三所有,
嗣周建三死後該股份為聲請人所繼承,
惟因聲請人不知系爭股票存放何處,而已向中華紙漿公司申請掛失,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
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在案,而於112年8月23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
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
上開民事卷宗審核
無訛,足
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