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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東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萬興
代 理 人 陳慶霖
上列
聲請
人聲請
除權判決
(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
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號
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屆滿,
迄
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以上
正本
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騰輝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東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7月19日
24,150元
QY5437616
062**-8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