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曾瑋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米糰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曾瑋亮
玉山銀行
花蓮分行
王豐防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25日
20,580元
FA4666526
1023-435-004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