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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東立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勝明 
代  理  人  陳小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友正預拌混凝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
東立康有限公司
112年7月31日

130,520元
AL-1334160
01022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