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再易字第2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112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再審意旨
略以: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12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
爰提起再審之訴,
並聲明:㈠原確定判決廢棄。㈡再審被告應給付再審原告新臺幣50萬元本息等語。
二、
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三、
經查,
本件再審原告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惟未
指明原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本院無庸命再審原告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林佳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