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錦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677號),經
被告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