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新明
温若茵
被 告 東輝礦業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4,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49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31,966元(計算式:47,949元×2/3=31,966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83元(計算式:47,949元-31,966元=15,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