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7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克宇
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8,744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4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0月5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153,126元,及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3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9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5,992元,及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7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26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期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