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63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朱婷怡
徐金妹
一、
債務人朱婷怡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00,268元,及自民國(下同)114年3月10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9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朱婷怡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金妹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