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雅如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黃金春、張阿妹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金春設於宜蘭縣宜蘭市,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
駁回。又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張阿妹已於民國114年7月12日
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
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亦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