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4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佳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924元,及其中52,315元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300元,延滯二個月收取400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5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