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63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黃貴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貴寶發支付命令,查本件債務人民國104年係由第三人黃妍熹代理債務人申請電信契約,其聲請狀未附該電信契約委任書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命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債務人委任黃妍熹之委任書,此項通知已於114年9月8日已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今仍補正,依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