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63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黃貴寶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
補正者,經定
期間命為
補正,如逾期仍
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
參照。
二、
本件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黃貴寶發支付命令,查本件債務人民國104年係由第三人黃妍熹代理債務人申請電信契約,其聲請狀未附該
電信契約委任書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命於通知書送達
翌日起7日內
補正債務人委任黃妍熹之委任書,此項通知已於114年9月8日已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
未補正,依前述說明,其聲請尚
難謂為合法,應
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