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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6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7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藍彗熒 
債  務  人  尚品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戴偉朕 




            陳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03,8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30,000元
尚品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陳慧娟、戴偉朕
自民國114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9%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910,000元
尚品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陳慧娟、戴偉朕
自民國114年7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89%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531,117元
尚品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陳慧娟、戴偉朕
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325%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132,761元
尚品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陳慧娟、戴偉朕
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325%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30,000元
尚品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陳慧娟、戴偉朕
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
至114年11月23日止
按原利率10%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原利率20%
 002
新臺幣910,000元
尚品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陳慧娟、戴偉朕
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
至115年2月5日止
按原利率10%
自民國115年2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原利率20%
 003
新臺幣531,117元
尚品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陳慧娟、戴偉朕
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
至114年12月22日止
按原利率10%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原利率20%
 004
新臺幣132,761元
尚品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陳慧娟、戴偉朕
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
至114年12月22日止
按原利率10%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原利率20%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