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7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粘婉恬
債 務 人 呂曉華
鄭國輝
一、
(一)
債務人呂曉華、債務人鄭國輝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9,808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鄭國輝應向
債權人給付42,41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呂曉華、債務人鄭國輝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