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90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文心
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346元,及自民國(下同)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300元,第二期400元,第三期5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249,931元,及自114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300元,第二期400元,第三期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