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粘婉恬
債 務 人 呂欣蕙
呂理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
正本之附表中,關於本金序號001之
違約金計算方式「
按年息0.1775計收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
按年息0.1775%計收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