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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0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粘婉恬 
債  務  人  呂欣蕙 
            呂理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之附表中,關於本金序號001之違約金計算方式「年息0.1775計收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0.1775%計收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