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1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林志軒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
當事人能力,此觀之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經查,債務人林志軒已於民國112年7月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