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60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高愷彤即高思琦即高雅玲
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830元,及其中14,830元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13,980元,及自10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6,492元,及自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