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867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信鵬
債 務 人 呂順棋
石婉君
一、
(一)
債務人呂順棋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68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6,500元。
(二)債務人呂順棋、石婉君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48,466元,及其中40,594元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11,000元,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