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932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戴安妤
第 三 人 楊昕穎
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32號
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
債務人楊昕穎即黃雅翎之
繼承人間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所製作之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 二、
本件,
經查債權人雖於114年10月9日聲請對「債務人楊昕穎即黃雅翎之
繼承人」,並經本院於114年10月20日核發支付命令。
惟,查
第三人楊昕穎,早
於114年7月31日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28號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公告函1件附卷
可稽。故,第三人楊昕穎既因拋棄繼承,
而非債務人黃雅翎之繼承人。本件送達不生效力,主文所示原所核發對於第三人楊昕穎之確定證明書,自應予撤銷。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