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136號
債 權 人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鄭惠梅、金義雄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本件物品買賣分期付款約定書未約定分期付款
期日(始期及終期),請提出分期付款繳款明細。二、提出
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該項通知已於114年12月1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及補正,依前述說明,其聲請尚
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