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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21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花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趙瑞平 


債  務  人  蜂之鄉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上
一人法定代
理人        李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本金、利息:(新台幣)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658,049元
蜂之鄉有限公司、李仁傑連帶給付
自民國114年
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年息3.6399%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3.9708%計息。
002
新臺幣
206,661元
李仁傑
自民國114年
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6399%計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3.9708%計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658,049元
蜂之鄉有限公司、李仁傑連帶給付
自民國114年
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6399%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3.9708%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
206,661元
李仁傑
自民國114年
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6399%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3.9708%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