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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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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6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潘柔均 
債  務  人  吳楊國即國呈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1,6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867元
吳楊國即國呈工程行
自民國114年
6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75%
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00,880元
吳楊國即國呈工程行
自民國114年
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375%
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
1,956元
吳楊國即國呈工程行
自民國114年
6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375%
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
40,347元
吳楊國即國呈工程行
自民國114年
5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375%
計收利息
005
新臺幣
40,369元
吳楊國即國呈工程行
自民國114年
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575%
計收利息
006
新臺幣
363,262元
吳楊國即國呈工程行
自民國114年
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575%
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867元
吳楊國即國呈工程行
自民國114年
7月9日起
至民國115年
1月8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
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00,880元
吳楊國即國呈工程行
自民國114年
6月9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8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
003
新臺幣
1,956元
吳楊國即國呈工程行
自民國114年
7月9日起
至民國115年
1月8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5年
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
004
新臺幣
40,347元
吳楊國即國呈工程行
自民國114年
6月9日起
至民國114年
12月8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
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
005
新臺幣
40,369元
吳楊國即國呈工程行
自民國114年
6月30日起
至民國114年
12月29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
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
006
新臺幣
363,262元
吳楊國即國呈工程行
自民國114年
6月30日起
至民國114年
12月29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計收違約金
自民國114年
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收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