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02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朱翎瑄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張光正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5,65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光正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
駁回。(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經查,債務人張邦維、張庭軒已分別於民國90年9月21日及96年3月22日遷出國外,須向國外送達之,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
可參。是依
上開規定,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邦維、張庭軒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朱翎瑄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