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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簡子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4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08元
簡子萱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200元
簡子萱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960元
簡子萱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1,014元
簡子萱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5
新臺幣1,506元
簡子萱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6
新臺幣1,840元
簡子萱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7
新臺幣2,041元
簡子萱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8
新臺幣3,068元
簡子萱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9
新臺幣3,383元
簡子萱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0
新臺幣3,445元
簡子萱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1
新臺幣3,939元
簡子萱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2
新臺幣5,055元
簡子萱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3
新臺幣6,522元
簡子萱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4
新臺幣8,503元
簡子萱
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5
新臺幣930元
簡子萱
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016
新臺幣2,037元
簡子萱
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