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周文斌
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33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321,510元,及自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4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73,434元,及自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8,901元,及自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