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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付款地為臺北市○○○路000號十四樓,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53號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新 臺 幣)
 備  考
001
彭玉里、温九郎
85年2月16日
未記載
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