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1892號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花蓮縣○○鄉○○路0段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可柔即陳美春之繼承人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勝澤即陳美春之繼承人
籍設新店戶政事務所)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繼承自被繼承人陳美春對
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等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
聲請狀可稽,
非在本院轄區,依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
上開法院,
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