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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4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745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鄒奇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閔靜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詠翔  住○○市○○區○○街00巷0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中銀行桃園分行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桃園市,有聲請狀可稽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