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77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7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送達代收人 黃靖妃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48 
            號1樓              
第 三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縣分公司
           設花蓮縣○○市○○○路00號1樓   
債 務 人 黃元榮  住花蓮縣○○鄉○○村0鄰○○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縣分公司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本院以執行命令扣押後,經第三人函覆稱,債務人每月薪資不固定,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佳字第139304號執行命令扣押。從而,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