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7707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48
號1樓
設花蓮縣○○市○○○路00號1樓
債 務 人 黃元榮 住花蓮縣○○鄉○○村0鄰○○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縣分公司薪資債權之強制執行,本院以
執行命令扣押後,經第三人函覆稱,債務人每月薪資不固定,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佳字第139304號執行命令扣押。從而,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
上開法院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