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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96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623號
債 權 人 偉聯國際圖書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于立中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鈺淳 住同上 
債 務 人 李玟萱  住花蓮縣○○市○○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桃園市,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債權人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其餘第三人之薪資債權部分,經查調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均已退保,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