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9623號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桃園市,有
聲請狀可稽,
非在本院轄區,依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
上開法院,
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至債權人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其餘第三人之薪資債權部分,經查調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均已退保,
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