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9756號
設○○市○○區○○○路○段○號○
樓
住○○市○○區○○路○段○號
杜謹成 住○○市○○區○○路○段○巷○弄○
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
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此部分尚無明確之執行標的,另聲請扣押債務人張于瑄於
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之存款債權,前者營業所係設於雲林縣,後者營業所係設於嘉義市,均
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權人之民事
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公司地址在卷
可稽。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辦理。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