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1698號
債 權 人 張晴雯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債 務 人 邱振豪 住花蓮縣○○鄉○○○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依
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勞保及健保投保資料結果顯示,債務人勞保已自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參玖科技有限公司退保,現投保單位登記地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是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
第三人薪資債權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