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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4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36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大建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債 務 人 黃昱凱  住新竹縣○○鄉○○○街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結果顯示,債務人已自債權人聲請執行之第三人玄通佛俱商行退保,其現勞保投保單位登記地址位於臺中市,是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薪資債權所在地在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