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514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代 理 人 楊雅如 住○○市○○區○○○路0段00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日暉池上股份有限公司台東
分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臺東縣,有
聲請狀可稽,
非在本院轄區,依
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
上開法院,
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