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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5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22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市○○區○○里○○○路○號○
            樓、○樓、○樓及○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勇全  
           住○○市○○區○○路○號○樓(消金 
            法)               
債 務 人 王弘明  住○○縣○○鄉○○路○號○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後為執行,經查詢結果,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顯示第三人設於臺中市龍井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