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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6662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662號 債 權 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思嫻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 債務人之勞保、集保資料後為執行, 嗣經查詢結果, 債務人勞保投保於長鈺渡假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安區;而其集保係於分別於群益金鼎證券總公司、群益金鼎證券台北分公司,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大同區,均非本院管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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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