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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9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43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吳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集保資料後為執行,經查詢結果,債務人之集保係於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