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109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國賢
林雅如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
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
債務人林國賢、林雅如之勞保、集保及郵局資料後為執行,
嗣經查詢結果,
債務人林國賢、林雅如勞保均已退保、郵局存款均執行無實益,而債務人林國賢無集保資料,債務人林雅如其集保係於國泰綜合證券敦南分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