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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7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774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威 住同上  
債 務 人 黃正光  住○○市○○區○○○道0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存款資料,並未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在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