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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9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5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藍彗熒  住花蓮縣○○市○○路00號     
債 務 人 林玉芬  住花蓮縣○○鄉○○○街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新加坡商美極客環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樂家人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及合利發國際資產有限公司之執行所得等債權,而該第三人分別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臺中市及桃園市,有聲請狀可稽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