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76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紀○○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二、本件執行之
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號,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應予准許。
四、如對
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
期間內,以書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